|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绵阳高新区华盛租赁站钢木枋租赁费、丢失物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106580.08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126580.08元; 二、驳回原告绵阳高新区华盛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6元,由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