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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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 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高青县市政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青县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第三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