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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支付货款3103333.69元及违约金(以3103333.6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付);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1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344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负担372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0000元(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各缴纳5000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2070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