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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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2176.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25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