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朗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5057.75元,截止2019年5月15日的加价款628951.53元,以及以1525057.7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加价款; 二、驳回原告重庆朗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6元,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26元,原告重庆朗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