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三亿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 厦门三亿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厦门美达绿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三亿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厦门三亿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厦门美达绿玻璃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8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厦门美达绿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厦门三亿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厦门三亿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