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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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744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16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67916元,由原告***负担27166元,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0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