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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法院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744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16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67916元,由原告***负担27166元,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0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1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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