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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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太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告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 二、如被告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