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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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3206.13元(汇款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账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账号:41×××0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