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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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泰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瀚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19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泰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瀚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权利即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应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权利以办理登记的质押财产为准),不低于60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现质权时确定的金额为准; 四、驳回原告重庆瀚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60元,由被告***、重庆泰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