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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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亚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韶关明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湛江市东亚矿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韶关明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始兴县亚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7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3日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7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1日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湛江市东亚矿产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湛江市东亚矿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000元,由原告湛江市东亚矿产有限公司承担2490元,由被告韶关明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始兴县亚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5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