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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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升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承德升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01604元,并支付以该款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为承德升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向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01604元及利息(以470160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709元减半收取26355元,由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承德升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承德升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