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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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 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初130号 原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助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 被告: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第三人: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住***。 原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