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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50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①以19350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计算利息;②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第三人***就上述第一项判项内容对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6.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726.58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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