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50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①以19350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计算利息;②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第三人***就上述第一项判项内容对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6.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726.58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