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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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盐山骏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6362.70元(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对原告***不负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03元,原告***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