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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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凯红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37,120.03元、利息10,505.25元、截至2020年4月2日罚息(含复利)799,223.75元;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37,120.03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0,505.25元及即时欠付罚息(不含复利)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1%,再加收50%计算,自2020年3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上述一至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三堂街448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在债权本金916600元项下产生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就该房屋拍卖、折价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凯红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福田牌,车架号为LVBV7PEC6XXXX6169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对上述车辆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凯红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福田牌,车架号为LVBV7PEC8XXXX9274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对上述车辆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 本案诉讼费1692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