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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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还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2465元及利息(前述利息以未还垫付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0493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45元,由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共同负担1099元。 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