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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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尚欠借款本金221258.6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截至2017年3月8日为2258.89元;自2017年3月9日起,以尚欠本金221258.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68元、保全费1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68元,由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200元,由***负担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