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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科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尚欠借款本金221258.6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截至2017年3月8日为2258.89元;自2017年3月9日起,以尚欠本金221258.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68元、保全费1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68元,由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200元,由***负担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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