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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1022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中(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70);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计2347元,由原告***负担1094元,由被告***负担1253元(付至原告的上述银行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