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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477386.96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954.77元; 三、被告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844.96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2元,由原告***负担13624元,被告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