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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隆达卓宇鞋材有限公司 晋江市运泰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隆达卓宇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晋江市隆达卓宇鞋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