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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包头市锦德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头市锦德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借款9937086.25元; 二、被告包头市锦德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借款利息,以9937086.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计息,从2015年2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包头市锦德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头市锦德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78元,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担6646元,被告包头市锦德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负担119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