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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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开发区中心医院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6352.64元(护理费8235.52元、误工费12095.92元、伤残赔偿金63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81.2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3000元),此数额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358.62元; 三、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7元,由被告***负担3034元,由原告***负担1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