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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射阳县人民医院
江苏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所致损失:医疗费44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9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82700元,由被告***、被告江苏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10962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尚须赔偿596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江苏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元、减半收取1567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317元,由原告***负担907元,被告***、被告江苏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30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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