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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质保金1138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算至2019年8月23日,利息额为6191.79元,2019年8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欠付质保金数额以年利率4.35%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1元,***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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