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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704元、电梯运行费639元,合计23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5-9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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