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9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耀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日作出,年8月18(2020)陕0113民初124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2023,4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于2020年9月25前对被申请人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康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1、开户账号:XXXXXXXXXXX********;2、开户账号:XXXXXXXXXXX********;3、开户账号:XXXXXXXXXXX********;4、开户账号:XXXXXXXXXXX********)、浦发银行(开户账号:721200788019********)、中国农业银行(1、开户账号:XXXXXXXXX********;2、开户账号:XXXXXXXXX********)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