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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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莘莘营养配膳有限公司 上海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教卫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登记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教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第一项至第三项无效; 二、上海莘莘营养配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注册资本由440万元恢复为220万元,其中上海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为100万元、持股比例恢复为45.5%,上海教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00万元、持股比例恢复为45.5%,***出资额为6.66万元、持股比例恢复为3%,***出资额为13.34万元、持股比例恢复为6%,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不再作为上海莘莘营养配膳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将以上恢复事项记载于上海莘莘营养配膳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并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的“企业公示信息”版块中予以公示; 三、上海莘莘营养配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将股东名称由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教卫实业有限公司、***、***恢复登记为上海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教卫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教卫实业有限公司、***、***均应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莘莘营养配膳有限公司、上海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教卫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