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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服务费2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当扣除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