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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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已付利息40800元应予以扣除); 二、原告***对***、***所有的坐落于濉溪县淮海北路13号工程建设公司家属院1-99幢603室房屋在15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8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