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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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同市北岳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大同市北岳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 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000元并按月利率1.5%给付原告利息(从2014年12月28日至还清借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消费卡内存款的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同市北岳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