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那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那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借款本金余额262643.38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那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3.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那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097.44元;由被告***负担500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