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借款本金281275.66元,利息4001.57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8日),并支付281275.66元本金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若***、***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有权对***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板桥路151号滨海星城B1幢601室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按抵押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9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