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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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道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按利率8.33750‰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8.33750‰上浮50%计算,已偿还利息9785.83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被告***、张道敏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道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