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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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天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霄县东厦镇东崎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4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7元,减半收取计1624.35元,由云霄县东厦镇东崎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