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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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顺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8377.33元;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给付被告石家庄顺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垫付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计2250元,由被告石家庄顺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