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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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定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2民初494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定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84996190Y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青,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471K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景强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白静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