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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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开江县人民医院 达州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514.7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赔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126959.33元,扣减其中37485.21元支付给被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从支付给***的37485.21元中扣除后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