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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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化县大码头大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化县柘溪库区惠农环保清淤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化县柘溪库区惠农环保清淤有限公司货款5161719.5元,利息2797476元,本息合计7959195.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之后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36元,由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