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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山东新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后的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至本金实际给付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日照森茂食品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额不超过4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山东新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不超过6685700元范围内就日房他证市字第××号房产、日东他项2015第0001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被告日照市河山磨具磨料厂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日照市河山磨具磨料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