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550343.8元。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负担181元、被告***负担1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5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