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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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壹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壹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766407元、垫付装修费32500元,合计798907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壹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壹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0933元,被告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