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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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弘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男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奉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奉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男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签订的《绿地融信商业中心(出租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三男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奉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78,785.24元; 三、被告三男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奉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5,819.38元; 四、被告三男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奉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78,785.2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三男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奉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25,819.3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六、被告三男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88,553.72元不予返还; 七、原告上海奉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50.20元,减半收取计6,225.1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