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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453.40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896元、透支利息122.64元、还款违约金393.61元及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透支款还清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透支款利息、还款违约金,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二、如被告***、***不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赣E×××××的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透支款利息、还款违约金计算至抵押物变价日止;

三、被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被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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