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被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9,172.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7元,减半收取计336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