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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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为:1、以本金11648318.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7年3月30日止;2、以本金11148318.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7年4月14日止;3、上述1、2项分别计算后相加予以执行); 二、驳回原告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55.00元,由原告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000.00元,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