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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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 浙江东缘油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洋香港国际有限公司(PACIFICHKINTERNATIONALCO,LIMITED)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28813261.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89457.06元(暂算至2019年10月1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 二、被告太平洋香港国际有限公司(PACIFICHKINTERNATIONALCO,LIMITED)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314元,由被告太平洋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太平洋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太平洋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