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借款本金41083.5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中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