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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酝星文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0432号

原告: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酝星文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家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昭琪,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酝星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书涵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鲁宁

书记员杨爽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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