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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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酝星文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0432号 原告: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酝星文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家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昭琪,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酝星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书涵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鲁宁 书记员杨爽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