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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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西安国汇天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2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西安国汇天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4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